(2014)皇民四特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常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常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特字第00040号申请人周某,女,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常某,男,原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周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常某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洪深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何颖、人民陪审员孙海彬组成合议庭合议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常某于1990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常某某,常某自2010年4月26日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常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常某从2010年离家至今,经家人及亲属寻找,后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均无音讯。下落不明已十余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周某作为被申请人常某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常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常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洪 深审 判 员 何 颖人民陪审员 孙海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含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