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胡海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胡海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委托代理人:方良。被告:胡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29元,减半收取15314.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立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