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和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星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奕洲、谢广华、邝敏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和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星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奕洲,谢广华,邝敏海,从化市良口镇人民政府,李更春,黄国贤,朱贤聪,张锐均,龚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88号原告:广州和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新城南路31号自编203房法定代表人:李柱银。被告:广州星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谢广华。被告:张奕洲,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谢广华,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邝敏海,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从化市良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朱峰锋,职务:镇长。第三人:李更春,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人:黄国贤,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良新村高料社第三人:朱贤聪,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人:张锐均,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第三人:龚汉忠,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广州和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星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奕洲、谢广华、邝敏海,第三人从化市良口镇人民政府、李更春、黄国贤、朱贤聪、张锐均、龚汉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毅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吕树彬、吕存阳组成合议庭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和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和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9元,由原告广州和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毅成审判员  吕树彬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