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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04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黎维与梁伟根、梁伟明健康权纠纷2015民一初44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维,梁伟根,梁伟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04497号原告:黎维,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龙任远,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根,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梁伟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维诉被告梁伟根、梁伟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黎维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吉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闻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