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月莲与潘秀莲、张肇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莲,潘秀莲,张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786号原告张月莲。被告潘秀莲。被告张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莲诉被告潘秀莲、张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均由原告张月莲负担。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