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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兰玉群强制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615号移送执行人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兰玉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兰玉群强制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刑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兰玉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玉群履行缴纳罚金51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玉群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6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玫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