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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克香与张显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克香,张显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梁克香,农村居民。被告:张显耀,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克香与被告张显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克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克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克香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