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克香与张显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克香,张显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梁克香,农村居民。被告:张显耀,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克香与被告张显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克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克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克香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