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新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武进区南夏墅函欣机械厂与徐农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南夏墅函欣机械厂,徐农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函欣机械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华阳村。经营者庄玉忠。委托代理人秦威,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农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函欣机械厂诉被告徐农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函欣机械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函欣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函欣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武进区南夏墅函欣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凌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