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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丁治勇与孙洪岗、胡彩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治勇,孙洪岗,胡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82-1号申请执行人丁治勇。被执行人孙洪岗。被执行人胡彩丽。申请执行人丁治勇与被执行人胡彩丽、孙洪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治勇要求被执行人胡彩丽、孙洪岗给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