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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木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关宝玉与任立国保证合同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宝玉,任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木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关宝玉,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任立国,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宝玉与被执行人任立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给付2万元,余额10+775现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6月5日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