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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孟华平与宋伟萍、吕冰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华平,宋伟萍,吕冰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孟华平。被告宋伟萍。被告吕冰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驻寿光市圣城东街3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华平诉被告宋伟萍、吕冰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华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华平负担。审 判 长  夏宝山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慈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