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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陕西宇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咸阳左邻右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宇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咸阳左邻右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19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宇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6号。法定代表人翟文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利军,男,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咸阳左邻右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京,系该公司经理。陕西宇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左邻右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赶2013年10月31日以前,由被告咸阳得美达百姓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陕西宇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0元整;赶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六个月当中,由被告每个月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5000元整;赶2014年5月31日以前,由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剩余货款人民币70000元整。如逾期给付,由被告向原告每月承担应付款的万分之四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565元,由原告承担1283元,被告承担1282元。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宇之龙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2月28日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282元,另还应承担执行费369元。在执行中查明:2013年11月29日咸阳得美达百姓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咸阳左邻右舍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据此变更被执行人为咸阳左邻右舍商贸有限公司,但该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秦执字第001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