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友诉被告李艳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616号原告:李XX,男。被告:李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XX。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