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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友诉被告李艳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616号原告:李XX,男。被告:李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XX。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