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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行),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同年9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经网上追逃于2015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24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宁、杨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能给杨某某的儿子办理事业编制工作、谎称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公司更换轮胎、普通轮胎更换新轮胎及以借款为名,实施诈骗4次,骗取杨某某钱款、翻斗车轮胎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96万元。案发后,赵某某退还杨某某人民币21.96万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的主持下,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没有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常到杨某某的赤峰旺角轮胎超市修理车辆,与杨某某相识。赵某某谎称自己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其姐夫为编办主任,与某区委书记关系好,自己社会活动力强。2012年4月20日,赵某某以能为杨某某的儿子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骗取的款项用于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同年7月4日,赵某某使用伪造的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公司公章出具欠据,以公司更换轮胎为由,骗取杨某某翻斗车轮胎30套,价值人民币6.75万元;赵某某将骗取的轮胎用于抵顶鲍某某的借款6万元。2012年7月13日,赵某某借为杨某某的儿子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为由,用其捷达车的铁轮毂、普通轮胎更换铝合金轮毂和固铂轮胎,在旺角轮胎超市更换轮毂、轮胎各4只,骗取杨某某差价款人民币2100元。同年7月17日,赵某某借为杨某某的儿子办理事业编制为由,以借钱为名骗取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实施诈骗4次,骗取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96万元。案发后,赵某某及其亲属退还杨某某人民币21.9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3日,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赵某某以为其儿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0万元。2.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站派出所于2013年9月16日16时40分将网上在逃人员赵某某抓获,并临时寄押在该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在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北段经营旺角轮胎超市。2011年下半年,赵某某经常来店里修车。赵说自己是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公司的,他就认识了赵。赵给他一张名片,标明其是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花路西八间北里16号,办事处地址为赤峰市新城区富河国际D区。他与赵平时说话时,谈到他儿子公务员考试面试没过,赵说自己社会活动能力强,能帮他儿子办理成事业编制。赵说其姐夫是赤峰市编办的吴主任,其姐夫与红山区某领导关系好,可以将他儿子安排到红山区的事业单位。赵还说自己是中组部某干部大哥的干儿子。他看赵平时开的都是好车,就相信了赵的身份,就让赵帮着办他儿子的事。赵说得给某领导10万元,还有其他的部门也得送,总共十七八万元能办下来。2012年4月2日,赵来到他的门市,神秘地说自己已经与其姐夫说了,并且其姐夫也和某领导说了为他儿子办事业编的事,该领导也同意了;并且说其姐夫当晚就要和该领导出去打麻将、喝酒,他姐夫要在麻将桌上就要给某领导的10万元拿上。赵问他办不办,要是办就马上把钱给他,不办就拉倒。他说办,让下午来拿钱。当天下午,赵来到门市,他将10万元钱给了赵,赵还给他出了收据。次日,赵又来到门市,说自己将钱给了其姐夫,其姐夫也给了某领导,让他等信。2012年7月2日,赵又来到他的门市,说自己单位在乌拉盖、锡盟等地有工程,还有钼矿、金矿要开工,需要使用翻斗车轮胎,但公司暂时没钱,想赊欠30套翻斗车轮胎,一个月内还款,以后公司所有工程更换轮胎都到他门市更换;并许诺2012年10月总部下拨工程款后提前预付他几十万元作为更换轮胎的预付款。他觉得是好买卖,就同意了,但提出要公司出具欠条。赵说可以,拉着他到了赤峰市新城区富河国际D区左转整体三楼,领他进了一间屋,说找会计盖章,一会儿回来后说会计不在,等拉轮胎时再盖章。7月4日,赵来到门市,拿出拟好的欠条,签上自己名字,又拿出一枚公章加盖在欠条上。他用门市的车将30套钱牌翻斗车轮胎给赵送到新城区蒙中附近,路边停放一台翻斗车,当时就将轮胎装到了翻斗车上。2012年7月14日,赵来到他门市,说自己个人买的捷达车,想更换轮毂及轮胎,但暂时没钱,想赊欠。因为赵为他孩子办事,说同意为赵更换。赵的铁轮毂及轮胎4套折合600元,为赵更换新的信源牌轮毂、固铂牌轮胎计4套合计2700元,差价2100元,赵为他出具了欠条。2012年7月17日,赵又找他借5万元钱。他说自己没有钱,赵说他儿子办事的钱本来10万元也不够,还有其他的钱没有给,并说这5万元也是办事人要借用。赵用他儿子的事点他,他一听,就给赵支取了5万元,赵给他打了欠条。赵说他儿子的事2012年5月就应该有信,如果不行就2012年7月,再不成就2013年的4月,到时还不行就把钱退给他。到2012年8月,他催赵,赵一直说没办成,让他等。他感觉不对,就开始调查赵,发现赵没有财产,曾有过公司也吊销了。他怀疑被骗了,向赵要钱,赵说钱都送出去了,不好意思往回要,让他再等。一直到2013年6月,赵就不接他电话了,就来报案了。4.证人杨某军的证言证实,他是杨某某的弟弟,在杨某某的旺角轮胎超市工作。2011年下半年,赵某某常来修车,赵说自己是中建一局安装工程公司的经理,和市里领导关系密切,活动能力很强。后来,赵说能帮杨某某的孩子办理工作,安排进红山区的事业单位,杨某某给了赵10万元钱,当时他在场。2012年7月初,赵来超市赊了30套翻斗车轮胎,说是中建一局安装工程公司用,赵在超市打了一张欠条,并拿出公章在欠条上加盖。当年7月中旬,赵在超市用捷达车的轮胎和轮毂更换了铝合金轮毂的因铂牌轮胎。换完后赵没有钱,给杨某某打了2100元欠条。后来听杨某某说赵还借了5万元钱。5.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旺角轮胎超市工的修理工。2012年下半年,赵某某在旺角轮胎超市赊了30套翻斗车轮胎,当时他送的货,分三次送到松山区五金机电城附近拆车厂对面,装到赵某某的在翻车上。6.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本村的赵某某向他借6万元钱,他说钱是买轮胎用的,赵说可以帮他弄到轮胎,他就借给赵6万元。时间不长,赵打电话让他拉轮胎,他开车到松山区拉了30套翻斗车轮胎,用于抵顶赵借的6万元钱。7.证人吴卫东的证言证实,他是市政府编办主任,他不认识赵某某,赵也没找他帮忙办理姓杨的孩子的工作。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赤峰市新城区富河国际D区东侧商住楼三楼是他的楼房,用于招待客人喝茶。中建一局安装工程公与该楼房没有任何关系。赵某某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给他开车,没有为赵设办公室,赵平时没事就在一进门拐角处坐着。9.杨某某提供的欠条、收据、借据、欠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欠杨某某轮胎款6.96万元、收到办事款10万元、借杨某某5万元。10.杨某某提供名片证实,名片载明赵某某系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公司地址为北京朝阳区望京花路西八间北里16号,办事处地址为赤峰市新城区富河国际D区。11.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名称变更通知证实,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2007年12月6日更名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未在赤峰市红山区旺角轮胎超市购买过轮胎。欠条加盖的“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公司”的印章不是该公司的印章。12.公章印记提取笔录、检验鉴定文书证实,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与杨某某提供的欠条上加盖的“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公司”印章的印文内容不同,不是同一枚印章加盖。13.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捷达旧轮胎4只、旧轮毂4只,价值人民币600元;铂牌新轮胎4只,价值人民币1700元;信源牌新铝合金轮毂4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自卸车轮胎30套,价值人民币6.75万元。14.收条、退款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其亲属退还杨某某人民币21.96万元,并取得谅解。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自然情况。1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份,他以给杨某某儿子办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了杨10万元。他根本就没为杨办,自己也没有能力办。2012年7月份,为了骗取杨某某的信任,他私自刻了一枚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公司的公章,慌称自己是安装公司经理,以公司工程车需要更换轮胎为由,骗了杨钱牌轮胎30套。2012年7月份,他以自己买的捷达车要更换新轮毂和轮胎为由,骗了杨某某汽车轮毂和轮胎4套。2012年7年7月份,他在杨某某手里借了5万元。当时他说过一阵子说还,但是后来也没还给杨,他就躲了起来,骗杨的钱都让他挥霍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杨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杨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骗取的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先行羁押的14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雪民审 判 员  王立巍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