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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民初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琼与被告黄家华、彭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琼,黄家华,彭祖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691-1号原告唐小琼,女,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四面山镇。被告黄家华,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被告彭祖秀,女,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琼诉被告黄家华、彭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家华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家华位于江安县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