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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风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