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辉、徐伟锋与徐伟锋、姜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辉,徐伟锋,姜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696号原告:申辉。被告:徐伟锋,男,1979年8月24日,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寿溪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908243511。被告:姜春燕,1978年1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辉诉被告徐伟锋、姜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申辉负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