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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代某。被告马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的矛盾不断加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32寸电视一台、沙发一套、电磁炉一个、电饭锅一个、电动车一辆、衣橱梳妆台一套、大被六床、毛巾被一床、床单一个、炕单一个、凉席一个、茶几一个、鞋柜一个、台灯一个、组合一套为原告陪嫁物品,被告同意返还;婚生子马明哲(2014年9月15日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双方互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人民陪审员  曹可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