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通机械有限公司、顾兴平、邱玲娣、张惠、徐燕、丁翡翡、顾龙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工业园区勤政南路。法定代表人邵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菁,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江山,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阴市华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顾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兴平,男,汉族,1962年4月生。被执行人邱玲娣,女,汉族,1964年8月生。被执行人张惠,男,汉族,1979年11月生。被执行人徐燕,女,汉族,1984年1月生。被执行人丁翡翡,女,1988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顾龙飞,男,1988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华通机械有限公司、顾兴平、邱玲娣、张惠、徐燕、丁翡翡、顾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徒商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阴市华通机械有限公司、顾兴平、邱玲娣、张惠、徐燕、丁翡翡、顾龙飞应分期偿还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968471.46元,如被执行人未在2015年1月30日前付足1500000元,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60,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给付标的1784731.4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84731.4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0247元未收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徒商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