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有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韩有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机构代码:79509672-X,地址:阜阳市经济开发新安大道556号。法定代表人宋梅,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献,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有良,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孙小桥行政村韩楼自然村002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11104337。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有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 继 业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朱标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