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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赵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于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