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赵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于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