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王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曾佳燕。委托代理人陈丽勤。委托代理人樊瑞婷。被告王海军。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1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843.28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止,实际计至付款之日),共计人民币4955.2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垃圾费48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水电费分摊439.1元,共计人民币487.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资质证书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东汇家园收楼通知书、东汇家园收楼会签单、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关于东汇家园物业管理费调整表决结果的公告、备案回执复印件、欠交费用金明细表各一份,证明佛山市华夏房产有限公司选聘原告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华路11号东汇家园的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委托原告对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向佛山市华夏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东汇家园9座505单元,该商品房建筑面积82.28平方米,并与原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收,其后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将物业管理费调整为1.6元/平方米/月,并于2014年9月1日生效执行,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欠物业管理费2112元,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欠缴垃圾费48元,被告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欠缴水电费分摊439.1元,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物业管理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2日,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由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华路11号东汇家园9座505单元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单元商品房建筑面积82.28平方米,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收,从合同约定交楼之日起按季度缴交物业管理费,于每季度首月缴纳本季度的物业管理费;若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之后,经小区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费调整为1.6元/平方米/月,并于2014年9月1日生效执行;同时双方还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公共水电分摊,公共水电费不分入住与否按所在楼宇户数共同合理分摊,电梯电费按照本梯总户数共同分摊,公共水电分摊按月扣费。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王海军没有及时缴纳上述费用,共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12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垃圾费48元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水电费分摊439.1元,原告经追讨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有权按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应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东汇家园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因被告欠交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分摊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交纳到期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及水电费分摊等费用,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上述期间到期的物业管理费为2112元。原告主张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五,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30%,即633.6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及水电费分摊等费用,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12元及违约金633.6元;二、被告王海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垃圾费48元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水电费分摊439.1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广东睿智国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琨刚第5页,共5页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