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雷家柱,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映凤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1于1995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女儿李某2,××××年××月××日出生,儿子李某3××××年××月××日出生)但结婚多年,被告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多年来一直靠原告打两份工维持家庭生计,且被告性格多疑,二人常常因此发生矛盾,使原告无法忍受,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儿子李某3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原告,直至李某3年满十八周岁;3、依法判决夫妻共同债务9225.05元由被告一人承担;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1自愿离婚;婚生儿子李某3(2009年1月17日出生)由被告李某1携带抚养,抚养费由李某1自行负担;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由被告李某1归还。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敏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