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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8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三女与崔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崔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084号原告刘三女。被告崔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女诉被告崔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三女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三女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蒲英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