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8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三女与崔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崔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084号原告刘三女。被告崔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女诉被告崔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三女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三女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蒲英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