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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官聪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2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获,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饮酒后于2015年10月15日21时15分许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文体中心门口路段时,与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F×××××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李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两份。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65mg/100ml。经认定,李某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邱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证人邱某的证言,理化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录像,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5)129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两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