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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玉君,史文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行长。被告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蒋瑛,董事长。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3号市政府办公楼二号楼七层0705室。法定代表人尹莉,总经理。被告秦玉君。被告史文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秦玉君、史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逾期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