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吕洪标、吕萱萱等与张兵、季万松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725-1号申请执行人:吕洪标,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吕萱萱,女,2008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吕洪标的长女。申请执行人:吕梦月,女,2013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吕洪标的次女。申请执行人:吕梦旗,男,2013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吕洪标的儿子。被执行人:张兵,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季万松,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长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葛长征,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季万松、亳州长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张兵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