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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688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何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