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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段德祥与靳永伍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祥,靳永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段德祥,住宾县。被执行人靳永伍,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段德祥申请执行靳永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31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长顺审 判 员  庞建华人民陪审员  韩凤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博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