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凤寰与薛亮、白雪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寰,薛亮,白雪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6733号原告李凤寰,女,蒙古族,无职业。被告薛亮,男,蒙古族,职员。被告白雪纯,女,蒙古族,职员。原告李凤寰诉被告薛亮、白雪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亮、白雪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7日,被告薛亮向我借款8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个月,我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汇入被告薛亮账户内,此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薛亮、白雪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薛亮与白雪纯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被告薛亮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李凤寰借款80000元,并由被告薛亮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薛亮向原告李凤寰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薛亮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虽然借据上薛亮并未在借款人处签字,但是结合原告提供的与被告薛亮之间的转账凭证及与被告薛亮之间的通话录音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薛亮之间的借贷之债存在。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能证明薛亮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明确约定为薛亮的个人的债务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上述债务应当按照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亮、白雪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凤寰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0‰支付自2015年7月17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保全费9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立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