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生春、周忠发与李芹、段德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少初字第17号原告:周某甲。原告:周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某甲,身份信息同上,系原告周某乙之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云。被告:李某甲。被告:段某甲。李某甲、段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司衍明、孙海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李某甲、段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