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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朱从阳与吴仲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824号原告朱从阳。被告吴仲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青园南路欧贸商城1109-1110。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从阳与被告吴仲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