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子龙与翁天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龙,翁天飞,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赵子龙,经商。被告翁天飞,经商。被告XX,经商。原告赵子龙诉被告翁天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子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龙撤回起诉(诉讼费未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