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子龙与翁天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龙,翁天飞,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赵子龙,经商。被告翁天飞,经商。被告XX,经商。原告赵子龙诉被告翁天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子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龙撤回起诉(诉讼费未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