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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李敬佩、李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李敬佩,李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5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6号。负责人XX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慧,该行营业厅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敬佩,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李长安,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敬佩、李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