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朱伟、周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朱伟,周明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商初字第56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住所地下原镇沈阳居委会8组。负责人吴晓敏,行长。被告朱伟,1975年6月2日。被告周明珠,1958年4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与被告朱伟、周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陈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