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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李晓渊与姚红豫、姚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渊,姚红豫,姚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李晓渊,女,汉族,1985年1月11日生,住栾川县。被告姚红豫,男,汉族,35岁,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被告姚红斌,男,汉族,33岁,住栾川县,现任潭头镇中心小学老师(据诉状查明)。原告李晓渊与被告姚红豫、姚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不能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不能依法送达,在本院送达过程中原告暂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因此导致法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查明案件事实,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依法应予驳回;待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时,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武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曌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