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锡礼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2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锡礼,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家住安徽省桐城市。2007年6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锡礼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学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锡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汪锡礼伙同刘某(已判决),以帮助胡某、余某承包新渡镇“村村通”工程为由,由刘某冒充新渡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人汪锡礼伪造了“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章及工程承包合同,刘某代表新渡镇政府在合同上签名,骗取胡某、余某信任,后被告人汪锡礼和刘某以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胡某、余某人民币20000元、硬中华香烟四条。被告人汪锡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汪锡礼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当庭辩称:“合同”是胡某自己搞的,合同上的章是我私刻的,对诈骗20000元无异议,但香烟只拿了二条。同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汪锡礼伙同刘某(已判决),以帮助胡某、余某承包新渡镇“村村通”工程为由,被告人汪锡礼伪造了“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章及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8月12日,由刘某冒充桐城市新渡镇政府工作人员,代表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与胡某、余某签订了“合同”,骗取胡某、余某信任。后被告人汪锡礼和刘某以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胡某、余某人民币20000元、硬中华香烟四条。刘某经手拿了二条,汪锡礼经手拿了二条。2014年3月7日,刘某退还10000元给受害人余某,又于2014年11月14日退赃6720元。本院已将该款发还给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陈述,被害人胡某、余某的陈述,工程承包合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锡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锡礼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锡礼与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各自有不同的重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和前次所犯属同种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锡礼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系累犯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2007年6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释放时间为2008年8月7日,而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已超过五年。故被告人不构成累犯。对公诉机关的该项公诉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辩称其犯罪数额应当认定香烟为二条,经查,根据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刘某的供述,可认定香烟数量为四条。对被告人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锡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