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平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邱某香与邱某涛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香,邱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邱某香,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某涛,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邱某香与邱某涛离婚纠纷一案,饶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潮平法饶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予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2万元、经济帮助1万元以及财产分割款2万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案所欠款项全部未还及执行费未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执字第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焕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