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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盘均南与钟平、朱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均南,钟平,朱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盘均南,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钟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朱永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盘均南与被执行人钟平、朱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平、朱永清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400元。被执行人钟平、朱永清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盘均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处理,除此之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