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锦仙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仙,周惠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851号原告黄锦仙,女,194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黄丽媛,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惠明,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方多,男。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锦仙诉被告周惠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黄锦仙以已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黄锦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学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