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某某、韩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主任。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某某、韩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行非审字第0007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韩某某应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5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韩某某已部分履行,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行非审字第000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文 政审判员 张 明 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可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