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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邵坚亮与陈燕琴、长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坚亮,陈燕琴,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005-2号申请执行人邵坚亮。被执行人陈燕琴。被执行人暨长林。申请执行人邵坚亮与被执行人陈燕琴、暨长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燕琴、暨长林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邵坚亮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房屋租金及违约金54725元及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49.5元、执行费72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燕琴、暨长林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暨长林名下的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燕琴、暨长林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陈燕琴、暨长林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邵坚亮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燕琴、暨长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0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坚亮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燕琴、暨长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