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国东与深圳市特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东,深圳市特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东,户籍地址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靳海燕,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特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区2栋508。法定代表人于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迎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国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特能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东与被上诉人特能公司签订最后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2011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特能公司与李国东、陈小朋签订《海口市海报投递承包合同》,“甲乙双方主要事项”中载明被上诉人特能公司委托李国东、陈小朋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按月投递委托方印刷品直递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中载明2.1、特能公司任命李国东、陈小朋为特能公司海口地区负责人,特能公司不得同时在本地区任命他人为负责人,但特能公司有权在李国东、陈小朋不能胜任工作时撤换李国东、陈小朋。2.2、特能公司采取的方式:人事、办公场所、费用以及李国东、陈小朋本人报酬采取包干制。即:按投递总标的额60%计包干费用,不包含公司行为之返还款。……2.2.4特能公司按档期支付李国东、陈小朋投递费用,在投递结束后,大润发出具到位率报告书后三日内支付。从被上诉人特能公司与李国东、陈小朋签订的《海口市海报投递承包合同》显示,被上诉人特能公司有权在李国东、陈小朋不能胜任工作时撤换李国东、陈小朋,李国东、陈小朋本人报酬采取包干制按投递总标的额60%计包干费用,说明上诉人李国东在承包期间接受用人单位被上诉人特能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被上诉人特能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被上诉人特能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上诉人李国东在承包业务期间正处在与被上诉人特能公司劳动合同期内,因此,上诉人李国东与被上诉人特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李国东和特能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签订《海口市海报投递承包合同》的2011年12月1日终结,并转为承包关系,属于重大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实体的处理,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龙劳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一并予以处理。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邢 蓓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