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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商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玲、高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荣玲,高威,高钦凯,李淑娟,曹序宽,李德玲,徐晓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商初字第0025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周荣玲,农民。被告高威,农民。被告高钦凯,农民。被告李淑娟,农民。被告曹序宽,农民。被告李德玲,农民。被告徐晓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农商行)诉被告周荣玲、高威、高钦凯、李淑娟、曹序宽、李德玲、徐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农商行以被告已承诺还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