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廷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01号原告:王廷波,男,1961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法定代表人:丁文通,公司负责人。原告王廷波与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波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72元,减半收取23236元,由原告王廷波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宋维米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人民陪审员 朱咸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姬福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