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赵海生与XX根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海生,XX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海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根,无职业。再审申请人赵海生因与被申请人XX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海生申请再审称,XX根曾于2014年向我借款,担保人为孙孝志,后XX根未按约定时间还款,遂主动提出将其所有的两台TG6500型电脑雕铣机质押给我,我让孙孝志将机床运至孙孝志选定的武清区南蔡村存放,后孙孝志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将机床运至西青区王姑娘村史家利处存放。在XX根还清我欠款后,孙孝志于2015年1月11日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XX根借款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明天从西青拉走机床不加任何费用”,但XX根去拉机床时,史家利要求支付78000元保管费,XX根诉至本院要求我返还机床,因机床不在我处,原审判决我返还无法实现,故申请再审要求追加孙孝志、史家利为被告,共同履行返还义务。本院认为,XX根将机床质押给赵海生,双方成立质押担保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赵海生作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现XX根已将所欠债务全部还清,赵海生依法负有将质押机床及时返还的义务。况且在原审庭审中赵海生明确表示由其协调史家利,想办法返还机床,故原审判令赵海生返还XX根两台机床并无不当。综上,赵海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海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治审判员 路子凤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帆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