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维有与黄朝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孙维有,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黄朝和(黄军),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维有与被执行人黄朝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朝和已将到期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朝和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