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某某,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某某家庭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焦某某以及其妻杨某某的银行存款1077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