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6073XXX诉王华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侯星权,王华渊,覃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073号原告XXX。原告侯星权。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顺文。被告王华渊。被告覃燕。委托代理人胡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侯星权诉被告王华渊、覃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侯星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020元,由原告XXX、侯星权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