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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6073XXX诉王华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侯星权,王华渊,覃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073号原告XXX。原告侯星权。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顺文。被告王华渊。被告覃燕。委托代理人胡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侯星权诉被告王华渊、覃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侯星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020元,由原告XXX、侯星权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