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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荣与朱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朱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异字第9号案外人:胡斌。申请执行人:陈荣,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起鹏,农民。被执行人:朱仙花,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与被执行人朱仙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朱仙花的丈夫胡显达名下位于宁海县黄坛镇新华村上场头的房地产。案外人胡斌为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上诉房产系其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胡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胡斌要求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胡斌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葛春余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立云 来源:百度搜索“”